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鼎鑫短流程铸造及机械加工二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永安鼎鑫短流程铸造及机械加工二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该项目拟征收西洋镇葛州村集体土地3.8754公顷,其中水田2.1167公顷、园地0.492公顷、林地0.7312公顷、其他农用地0.30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67公顷。
拟征收西洋镇葛州村集体土地中,园地0.492公顷、林地0.7312公顷、其他农用地0.30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67公顷未分到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方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方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葛州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其他农用地系数为1.0,园地系数为0.4,林地系数为0.21,建设用地系数为0.1。
该项目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泉铁路(永安段)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6〕122号)执行,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物拆迁。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迁。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9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0人),采取货币方式来进行安置。符合《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规定和《永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永政文〔2010〕148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24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09〕116号)等规定执行。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西洋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西洋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永安鼎鑫短流程铸造及机械加工二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该项目拟征收西洋镇葛州村集体土地3.8754公顷,其中水田2.1167公顷、园地0.492公顷、林地0.7312公顷、其他农用地0.30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67公顷。
拟征收西洋镇葛州村集体土地中,园地0.492公顷、林地0.7312公顷、其他农用地0.30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67公顷未分到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方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方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葛州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其他农用地系数为1.0,园地系数为0.4,林地系数为0.21,建设用地系数为0.1。
该项目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泉铁路(永安段)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6〕122号)执行,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物拆迁。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迁。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9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0人),采取货币方式来进行安置。符合《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规定和《永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永政文〔2010〕148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24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09〕116号)等规定执行。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西洋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西洋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